刑法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量刑标准?


刑法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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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76条中 , 这类罪的最大特点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巨额款项 , 有归还行为 , 但最终无法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 那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 应如何进行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
【刑法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 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 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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