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大票据纠纷答辩要点

text":"一、关于管辖
在恒大的票据追索权诉讼中 , 如持票人未将出票人、承兑人恒大集团或其关联公司列为被告 , 仅起诉我司及其他前手 , 被广州中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立案受理的 。 根据最高院关于恒大案件的管辖规定(详见附件1) , 及时申请追加恒大集团或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 , 再提出管辖异议 , 尽量将案件移送广州中院审理
答辩建议:我司需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追加恒大集团或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详见附件2) , 在法院确定追加后 , 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 请求将该案件移送广州中院进行审理 。
二、关于提示付款
《票据法》第65条 ,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但是 ,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关于恒大票据纠纷答辩要点】持票人起诉前应当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被拒绝 , 取得拒绝付款证明 。 通过持票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看出出票人或承兑人拒付情形 , 处于付款待签收或申请处理中状态 。
答辩建议:持票人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付款请求 , 但票据状态并未拒绝给付 , 不属于拒付情况 , 根据《票据法》第65条规定 , 原告丧失票据追索权 , 故而请求驳回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
三、关于票据行使期限
《票据法》第17条 ,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 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
持票人出具拒付证明、催款函、律师催款函等 , 但没有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规定向我司主张权利的 。
答辩建议:持票人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对我司追索票据的权利 , 请求法院驳回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
四、关于持票人的身份核查
持票人诉讼主体身份发生了变化 , 经法院已作出除权判决 , 票据无效 , 申请人应当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 (判例:2019冀0302民初10592号) 。
答辩建议:持票人已不是权利人 , 请求法院驳回对我司的诉讼请 。
五、关于拒付事由通知义务
持票人未将出票人及承兑人拒付事由通知我司 。 (通知程序:持票人没有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 , 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 )
答辩建议:持票人未履行通知我司义务 , 给我司造成损失应由持票人负担 , (包括本次起诉 , 原告未履行向前手的通知义务 , 也未将其前手列为被告) , 直接将我司起诉并保全冻结我司财产 , 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
六、持票人主张的利息合理性审查
答辩建议:我司认为利息计算不合理 , 理应按法律规定处理 。 法律规定:汇票到期日或或者提示付款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注: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
七、其他情形核查
1、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其他基础关系存在纠纷;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存在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 。
2、票据纠纷涉及刑事案件 , 要求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票据纠纷案件的被告涉嫌犯罪 , 即票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和刑事案件的涉嫌犯罪主体存在重合 , (例:2019苏02民终3512号) 。
附件1:


最高院关于恒大案件管辖的内部规定


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 , 由广州中院管辖 。 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诉讼标的额300万元(含本诉)以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除外 。
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 受诉法院尚未执结的 , 移送广州中院执行 。


附件2:
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追加出票人、承兑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