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谈同妻的法律保护( 二 )


并且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它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做出了解释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显然同性恋者的同性恋行为并不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列举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之内 。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因丈夫为同性恋者而导致离婚的显然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

四、合理离婚
(1)婚姻法把可以确定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的情形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准予离婚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一定要符合以上六点中的一点 , 若配偶并没有触犯以上任何一点 , 而单纯提出老公是同性恋者并不构成离婚的理由 , 但是 , 若能证明老公有同性恋行为(具体指同性恋者与其伴侣有同居等行为)则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的规定 , 将其纳入第五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 , 并由此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达到离婚的目的 。 当然能够找到可以证明老公触犯以上六点中的如何一点的证据 , 离婚就会简单很多 。
【陈律师谈同妻的法律保护】(2)因同性恋离婚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 既然如此 , 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 , 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 简单来说 , 若你能证明你老公是同性恋者 , 这并不构成主观过错 , 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 但是若你能证明你老公进行了同性恋行为 , 且你因此受到了精神上的损害 , 理论上说是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 不过这一方面的判例我并未见过 , 法官可能考虑到案件的敏感性而不予支持也未可知 。
最后陈律师想说 , 同妻的婚姻 , 那不仅不是一桩空壳婚姻 , 更是一座摧残人性的炼狱 , 这座炼狱禁锢着两个孤独的灵魂 , 阻碍他们寻找自由和幸福的方向 。 简单的将同妻问题进行法治化从根本上也无从解决同妻的问题同妻悲剧的产生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同性恋者本身 , 而是这个被道德捆绑的社会和传统霸权的无奈 。 中国同性恋问题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在短时间解决同妻问题也是不可能的同妻之路还很长 , 需要人们消除隔膜消除歧视 , 这样的问题才会慢慢得以解决 。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 , 法学硕士 , 高级合伙人律师 , 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 , 检察官 , 侦查员 , 纪检干部 , 企业高管 , 阅历丰富 , 学养深厚 , 擅长疑难重大案件 , 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 , 重信守诺 , 值得托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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