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谈同妻的法律保护


陈律师谈同妻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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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谈同妻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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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顾名思义:是指男同性恋的妻子同妻是具有异性性取向的女子她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男性同性恋的妻子或者是在了解自己的恋人是同性恋的情况下自愿成为同妻的一个群体 。 同妻常会遭遇心理创伤、家庭暴力、性传播感染的威胁以及会遇到法律空白所导致的维权困境 , 今天陈律师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如果不幸成为了同妻该怎么样从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

一、同妻现象的产生与产生原因
据中国的多项调查表明中国15岁及以上年龄组的男性人口中有活跃的同性恋男子约1146万-2865万平均值约2000万(20055万) 。 “中国同性恋研究之父”张北川教授估计在这2000万的男性同性恋中有80%的人会选择结婚除去已婚男人的双性恋保守估计我国仍然有大约1000万的同妻 。
同妻这个概念可以算是中国历史中独有的特色 , 在国外大部分同性恋者不会选择结婚 , 而在中国绝大多数的男性同性恋者会选择婚烟一方面他们需要这样一段在社会意义上正常的婚姻来抵御流言蜚语的侵扰 , 这种压力来自“成家立业”“男大当婚”的社会主流婚恋观念 。 在社会压力和父母推波助澜的“逼婚”之下 , 男同性恋者为了化解压力只得与异性结婚 , 这样就不会陷入别人的指指点点中 , 婚姻可以为他们带来长久的保护伞只要有妻子的掩护他们可以尽情的释放自我不再被约束 。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中男性承担着传宗接代的神圣使命 , 古人云“不孝有三 , 无后为大” 。 为了应对必须完成的使命很多人不得不结婚生子而一旦生下了孩子又进一步捆绑住了同妻的人生 。

因为这样的原因 , 其实男性同性恋也是传统下的受害者 , 人们在声讨男性同性恋的自私与残忍时 , 也不得不看到他们的无奈与无助 。 但是 , 反过来不能因为男性同性恋者的无奈 , 就可以将处于劣势的女性 , 当做他们一辈子的牺牲品 。
二、同妻被侵犯的权利
(1)夫妻双方彼此坦诚尊重互相信任诚实的权利. 。 这本该是夫妻间最基本的权利 , 但在男性同性恋在选择与女性结为夫妻的时候就侵犯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他们隐瞒自己的性取向欺骗正常女子与他们结为夫妻 。 多数同性恋在结婚后仍然与自己的同性伴侣保持着正常的关系这样的行为与生活中的“小三”“情妇”性质是一样的 。 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应该判定为何种罪行但是多数妇女敢于说出来和大家一起声讨 。 在道德层面上人们会加以谴责与不齿并且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救助 。
(2)性生活权利 。 多数男性同性恋对自己的伴侣并不感兴趣 , 使得她们长期处于一种无性的状态 。 据调查表明 , 有一些同妻甚至到60多岁还是处女或者40多年都没有正常的性生活这显然侵害了一个公民最起码的健康权 , 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一个长期处于无性无爱冷暴力的环境下同妻的健康权也被男性同性恋侵害 。

三、同妻维权的困境
(1)案件中的取证困难
与异性婚姻离婚一样同妻在诉讼中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 。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 。 依照法律规定 , 当事人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 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认定“第三者”行为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注重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以及公民隐私权的保障 。 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同性恋者行为的隐蔽性、私密性这两个本质特性决定了其配偶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从而很难得到法定的民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同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 , 也很难得到有效维护 。
(2)离婚时的法律保障缺失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将配偶一方为同性恋者视为离婚的理由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会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和好应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却不把男方作为过错方对待这就意味着女方不能以此为依据获得相应的赔偿 。 尽管丈夫的同性恋行为已经对配偶方造成了精神损害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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