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交易股票、期货型诈骗的犯罪金额怎么认定?( 二 )


2013 年 9 月至同年 11 月间 , 被告人蔡祖鹏、吕鹏发展了宝应县被害人刘华高、蔡万学为客户 。 为获取非法利益 , 二被告人虚构上海黑石私募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等身份 。 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 , 为达到让被害人亏损的目的 , 被告人刘国义、盛凌红合谋 , 修改银富宝订购回收系统最大持仓量以及亏损方式 。 2013 年 11 月 8 日 , 蔡祖鹏、吕鹏通过叫刘华高等人将所有用来炒白银的钱全部购买白银 , 将资金增加到50 余万元 。 当晚 , 蔡祖鹏还和吕鹏“唱双簧” , 谎称自己进操盘室 , 让吕鹏单独与刘华高电话联系 , 传达分析师的指令 , 其目的是在被害人亏损后 , 可以相互推卸责任 。 当晚 9 时 15 分左右 , 被害人两个账户盈利近 10 万元时 , 蔡祖鹏等人故意不让其卖出 , 直至被害人投入资金亏损 , 从而骗得刘华高、蔡万学人民币共计 40 余万 元 。 事后 , 刘华高提出因亏损导致其无法偿还所借款 , 刘国义支付给盛凌红人民币 10 万元用 于退还给被害人 , 盛凌红从中支付给蔡祖鹏人民币 7 万元 , 后由蔡祖鹏经手实际退还给被害人人民币 4 万元 。
该案例中入金金额50余万 , 且没有提现 , 最终认定犯罪金额40余万 , 作为公报案例 , 该案例对于司法机关的实务操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
本文为个人辩护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 目前实务中该问题尚未形成通行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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