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的规定
1、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2、诉讼离婚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离婚法律规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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