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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
这一司法解释从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出发 , 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证明责任 。 明确了债权人需承担的举证责任 , 债权人不能因为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默认借款人的配偶需承担还款责任 。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 如果债务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 , 债权人若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 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下任一事实:一、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三、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当事人在出借借款时 , 对方若能明确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 , 需同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 , 以免使自己陷入难以讨债的境地 。
因此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一方借款 , 另一方并不必然要承担债务 。 夫妻一方借款 , 在有些情形下一方所借款项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 配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
一、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借款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没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借款 。
二、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 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三、因从事非法活动中所负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四、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作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
五、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
【哪些情况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债务而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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