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 )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 。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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