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九 )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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