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搬他人APP数据 判赔十万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 。 此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新兴产业 , 涵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价排名、数据抓取、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保护等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 。
据了解 , 近年来广东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垄断纠纷案件逐年攀升 , 2020年审结该类型案件达897件 , 同比增长10.9% , 约占全国20% 。 在本次公布的案例中 , 华多公司诉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是全国首例直播平台诉游戏厂商垄断案件 , 该案规范了网络游戏及游戏直播市场竞争秩序;微源码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垄断应以涉诉行为具体指向商品或服务界定相关市场;深圳精英商标事务所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明确了“竞价排名”侵权判定标准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 下一步 , 广东法院将继续依法规范互联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 通过司法裁判 , 促进互联网领域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 为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典型案例
知名网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不构成垄断驳回原告请求
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注册用户达2.5亿 。 著作权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授权网易CC软件直播游戏 , 并在《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约定 , 未经其书面同意 , 用户不得公开展示和播放游戏全部或部分内容 。
YY语音软件、“www.yy.com”“www.huya.com”权利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 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其限制游戏用户只能在网易CC直播平台直播该游戏 , 将网易CC直播软件与该游戏软件捆绑 , 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认为:从网络游戏商品特性和用途、价格、获得渠道等对需求影响的需求替代 , 并辅以供给替代分析 ,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游戏服务市场 。 《梦幻西游2》基于其品质及其较强网络外部性 , 对用户造成一定锁定 , 但其虚拟精神娱乐消费产品属性决定了锁定效应有限 , 不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形成独立需求而排除其他网络游戏的替代 , 不足以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 网易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不具市场支配地位 , 不足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 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华多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
法院认为 , 本案是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平台诉游戏厂商垄断案件 。 本案客观评价网络游戏的锁定效应对相关市场的影响 , 指出游戏直播企业应以整个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为范围来规范自身的竞争行为 , 对依法治理游戏市场乱象、明晰产业竞争规则、引导产业有序发展、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预警垄断、推动司法服务产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
搜索“精英商标”却显示“猪八戒”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也担责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英商标所)享有两个“精英”商标 , 并两次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 。 重庆猪八戒公司与百度公司约定在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推广(竞价排名)服务 。 猪八戒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 在百度网站下拉菜单中出现“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精英知识产权、深圳精英商标” , 并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显示“精英商标 八戒知识产权”“深圳精英商标——八戒知识产权”等字样 。 精英商标所诉诸法院 , 请求判令猪八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3万元 , 百度公司对其中5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两个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 猪八戒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 , 构成商标侵权 。 猪八戒公司还将“深圳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作为搜索关键词 , 擅自使用精英商标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猪八戒公司须赔偿精英商标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 。 百度公司在接到精英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 , 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 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 , 故判决百度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挪用他人APP信息数据 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赔偿损失
深圳市窝友之家科技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一款名为“窝友之家”APP软件 , 在应用平台简介称为“大众旅行露营分享类软件” 。 成都原景旅居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名为“原景露营地”APP软件 , 同样提供旅游服务 , 且该APP上存在大量与原告“窝友之家”APP相同的景点照片及评论 , 且均由同一用户同一时间上传发布 。 原告主张被告APP抄袭原告APP板块设计、编排,并窃取原告用户上传数据信息 , 遂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62920元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的APP属同类软件 , 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 原告的证据显示原告APP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 原告APP中的用户信息及用户上传的图片、评论等信息数据具有商业价值 , 原告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 , 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 被告APP上存在大量与原告APP相同的用户评论、照片 , 且均为同一用户在同一时间发布 , 明显不符常情常理 , 被告未能合理解释 , 故认定被告实施了从原告APP处窃取涉案数据的行为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法院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 , 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 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 。
虎牙诉斗鱼发表误导性信息 斗鱼构成商业诋毁须道歉与赔偿
虎牙公司与斗鱼公司共同确认 , 双方均是国内网络直播领域最主要的两家竞争对手 。 2018年6月27日 , 暨南大学传播大数据实验室发布了《网络“黑公关”研究报告》 , 报告中记载斗鱼直播平台遭到了网络“黑公关”攻击 , 同时斗鱼直播平台指称幕后推手为虎牙直播平台 。
虎牙公司随即向暨南大学提出投诉 , 暨南大学接到投诉后 , 将报告中“指称的幕后推手”一栏中的“虎牙”改为“不明” , 并发布了澄清公告 。
2018年8月3日 , 斗鱼公司在其微博中以图片形式片段性援引暨南大学更正前的研究报告;2018年8月4日 , 发布微博称上述更正为“诡异的变动”;2018年8月4日 , 斗鱼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 , 称虎牙直播平台利用“黑公关”攻击斗鱼直播平台 。
虎牙公司认为 , 斗鱼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遂诉至法院 。
南沙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虎牙公司与斗鱼公司共同确认双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 斗鱼公司在其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文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 造成相关公众对虎牙公司的负面评价 , 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 斗鱼公司须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虎牙公司损失 。
【|照搬他人APP数据 判赔十万】法院认为 , 本案判决对规制新兴业态不正当竞争行为 , 推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 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 全媒体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张远平、陈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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