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工信部: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三 )


(十一)加强在线升级服务(OTA)安全和漏洞检测评估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在线升级服务软件包安全验证机制 , 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 。开展在线升级软件包网络安全检测 , 及时发现产品安全漏洞 。加强在线升级服务安全校验能力 , 采取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技术措施 , 保障传输环境和执行环境的网络安全 。加强在线升级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 , 定期评估网络安全状况 , 防范软件被伪造、篡改、损毁、泄露和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风险 。
(十二)强化应用程序安全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车联网应用程序开发、上线、使用、升级等安全管理制度 , 提升应用程序身份鉴别、通信安全、数据保护等安全能力 。加强车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 , 及时处置安全风险 , 防范恶意应用程序攻击和传播 。
五、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十三)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 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数据管理台账 , 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 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 。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 强化隐患排查整改 , 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
(十四)提升数据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收集数据 , 针对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 , 防范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误用、滥用等风险 。各相关企业要强化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 提升异常流动分析、违规跨境传输监测、安全事件追踪溯源等水平;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 , 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数据安全事件 , 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 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
(十五)规范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使用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合理开发利用数据资源 , 防范在使用自动化决策技术处理数据时 , 侵犯用户隐私权和知情权 。明确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要求 , 对数据合作方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进行审核评估 , 对数据共享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十六)强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 ,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出境备案、安全评估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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