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有了“安全锁”( 二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认为 , 在反垄断法框架下 , 大数据“杀熟”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反垄断法已有类似的规定 。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规定 , 既能在反垄断规制以外提供新的保护路径 , 也能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逻辑上应对大数据“杀熟”问题 。
加强保护个人敏感信息
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 对个人而言具有敏感性 。 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 容易导致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 同时 ,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 , 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网络欺诈等屡有发生 , 需要对青少年个人信息进行更高等级的保护 。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以上这些信息都作为敏感个人信息 , 并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 , 方可处理这些信息 , 同时应事前进行影响评估 , 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7月底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敏感个人信息案件审理进行全面规范;根据国家网信办此前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驾驶人能够随时终止汽车制造商等收集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 国家对个人信息中敏感信息的保护更加严格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规定 , 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处理者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 并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 。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说 , 该规定旨在限制某些平台利用未成年人非法牟利 , 要求相关平台切实履行相应社会责任 。 “现在有的平台已经禁止未成年用户充值或‘打赏’ , 这就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一种体现 。 ”
强化监管和违法惩戒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主体多样、隐蔽性强 , 一旦发生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 往往会对社会造成较严重后果 。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不同梯次的行政处罚 。 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或一般违法行为 , 可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对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最高可处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 , 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关从业禁止的处罚 。 杨合庆认为 ,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问责 , 构建了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制度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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