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14)

最后,进一步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反恐司法合作。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统一对“恐怖主义犯罪”及相关概念的认定标准;进一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以涵盖恐怖主义犯罪;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联合侦查、信息共享、跨境逮捕、证人保护、涉恐资金冻结等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

(二)不断完善和强化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的防范和处置规定了详细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防范和处置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这些具体的防范和处置措施要面对当下恐怖主义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威胁,必须重点选择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

1.加强反恐情报信息的保障功能

反恐情报对于反恐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直接关系到反恐具体战略的设计、实施和最终效果,高效而快捷的反恐情报保障是取得反恐斗争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章“情报信息”通过6个具体条款规定了我国反恐的情报信息制度,联合国相关决议也反复提及反恐情报国际合作的重要性。鉴于“一带一路”沿线恐怖主义活动的隐蔽性、数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未来我国在反恐情报信息保障上须侧重以下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反恐情报收集目标和重点,重点选择目前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影响较大的恐怖组织作为目标,主要包括“东伊运”、“东突”、“伊斯兰国”、和“基地”等恐怖组织的组织信息与活动信息;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以对来自不同渠道的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与监控;立足于“侦打一体,察打结合”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凸显情报中心在现场指挥体系中的作用,优化侦察装备布控体系,重视人力情报作用,开展情报攻势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以建立反恐情报信息的共享体系,尤其是与联合国反恐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全面连接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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