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15)

2.防控恐怖主义分子的跨境流动

“9·11”事件以后,恐怖分子尤其是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跨境流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这一态势对我国“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反恐国际合作构成了非常严峻的挑战。根据联合国2016年的报告称:“大量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继续从全世界各国前往伊拉克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伊黎伊斯兰国。……目前追随伊黎伊斯兰国的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大多来自北非、中东和中亚,还有相当多的人来自欧洲、南亚和东南亚。”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于2017年1月11日表示:“无论是亚洲还是欧洲、西亚、北非,以至其他地区,恐怖分子的流动都是引发恐怖主义问题的一个主要根源。中国也面临这样的挑战,所以我们和周边国家也有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分子跨境流动的合作。这是一个国际问题,因此需要国际合作。”面对复杂的恐怖分子跨境流动的态势,我国的反恐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有关决议已经启动了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防控法律措施,初步构建起防控恐怖分子跨境流动的综合性法律方法。我国反恐法第2条、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具体规定了“防止滥用难民地位”、“边境巡逻和管理”、“出入境证件管理”和“海关监控”等国内法措施。未来需要中国继续以现有上海合作机制为蓝本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防控恐怖分子跨境流动的方面的司法合作、建立起“反恐数据库,分享情报资源,为有效遏制外国恐怖作战人员跨国流动创造条件。”至于“防止恐怖分子滥用难民地位”则是目前国际反恐进程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由于“恐怖主义”及相关定义无法统一、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国际难民法之间的冲突、各国难民认定标准和程序的不同、各国相关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等多重原因,如何在反恐与难民保护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尚需国际社会的进一步努力。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尝试途径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需要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依据国际难民法统一难民认定标准和程序;其二,通过协商谈判最大限度地统一“恐怖主义”的定义,并将“恐怖主义犯罪”确立为不允许寻求政治庇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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