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16)

3.完善和加强海上反恐措施

2001年以后,国际社会加强了国际反恐的力度,恐怖主义将目光瞄向了广阔的海洋。根据资料显示,“基地”组织、“伊斯兰祈祷团”、阿布沙耶夫等恐怖主义组织长期以来都在寻求发展海上势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途的船只、人员和财产安全、港口码头设施及能源运输通道都有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袭击的对象,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犯罪是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不得不面对的另一道反恐难题。“海上恐怖主义是具有政治目的的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恐怖分子以暴力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以及船上财产和人身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现有规制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海员身份证件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总体来看,海上反恐国际法律体系较为分散且主要以预防为主,存在着“规范的任意性、缺乏实施监督机制和领海管辖权冲突”等问题。我国的反恐法仅在第20条和第35条分别以“水上”、“船舶”从“安全查验”和“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的角度作出了非常简单的规定,并不能体现出具体的海上反恐措施。由此,我国海上反恐国际合作以维护海上丝绸之路的安全必须建立在现有国际法和我国反恐法的基础上,突出加强以下几个措施:积极参与海上反恐的国际合作,推动海上反恐公约的完善和实施;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海上联合反海盗演练,从军事上震慑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犯罪;借助我国海军力量针对重点区域(如亚丁湾、几内亚湾)的海洋运输船舶进行军事护航;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特别是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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