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13)

其次,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合作平台推动“一带一路”背景下不同层级的反恐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目前,“东突”、“东伊运”等分裂势力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面临的最主要的恐怖威胁,近年来,“东突”分裂势力开辟了所谓“西南路线”,东南亚、南亚反恐面临着重大的挑战。自1991年以来,中国和东盟建立了多层次的政治与安全合作机制;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也为亚洲国家在促进亚洲和平、安全与稳定的议题上提供了对话与合作的平台,为我国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合作反恐奠定了国际合作的基础。中国—东盟于2001年发表了《反恐怖声明和制定的反恐怖合作措施》,于2002年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和《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等相关国家已建立了长期反恐怖合作机制”。在更广泛意义上的多边合作机制上,中国可以借助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亚洲合作对话、中阿合作论坛、中国—海合会战略对话等现有多边合作机制的作用,与相关国家加强反恐合作的对话与沟通,让更多国家和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反恐国际合作中来并推动反恐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再次,维护联合国在反恐国际合作中的领导和协调地位,保持与联合国反恐相关机构和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的合作。根据联合国发布的《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之间的合作主要有:采取措施(包括经常地举行非正式会议)以加强我国与处理反恐问题的联合国机构、相关的专门机构、相关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适当情况下更频繁地就进行合作和提供技术援助发展我国在执行联合国相关决议的能力等问题交流信息;积极加强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等特定领域国际组织的反恐合作,借鉴相关组织在特定领域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的技术和方法并请求这些和国际组织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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