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12)

(一)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反恐国际合作

虽然我国在反恐国际合作领域已初步搭建起反恐国际合作框架并建立了区域性反恐国际法律制度和机制,尤其是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反恐合作以及以上海合作组织为平台的国际反恐机制的建立。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发展,目前的反恐国际合作远远不能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恐怖主义发展带来的挑战和威胁。因此,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反恐国际合作是我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国际法战略的首要前提。反恐国际合作继续扩大的路径应按照以下逻辑展开和深化:

首先,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政治对话弥合反恐问题上的政策分歧,通过对话深化共识、加强政治互信。在对话主体上,重点选择那些恐怖主义比较活跃的国家,比如“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所经过的沙特、伊朗、伊拉克、土耳其以及北非地区的国家,“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途径的日本、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在对话内容上,除了要争取统一对“恐怖主义”定义、反恐理念与目标方面之外,还要表达中国在反恐反面的“中国方案”;在对话形式上,既可以通过政府之间的正式对话也可以通过其他非正式的对话形式,包括非正式的会晤、反恐论坛、民间学术团体的交流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