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 七 )

另外,中国的反恐战略与安全观密切相连。随着恐怖主义犯罪的持续蔓延,我国的反恐战略的安全观经历了由传统安全观到新安全观再到总体安全观的演变。2014年4月,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安全观”,总体安全观的基本内涵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习近平主提出的这种“高级形态的非传统国家安全观”,体现出“对国家安全领域传统与非传统两方面众多问题的全面性、综合性、系统性、辩证性观察、认识和处理。”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总体安全观”的指导地位,第28条涵盖了“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要从“总体安全观”出发,“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客观上需要沿线国家对恐怖主义、毒品犯罪、海盗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形成联合围剿甚至打压歼灭之势,以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与繁荣,为确保投资项目安全、促进经济较快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战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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