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六 )

残疾人证显示,于海义为肢体四级残疾。多次手术让他家欠了数万元外债。为了还债、养家,于海义身体恢复后就重新开始工作。案发后,不仅于家人不敢相信,他所在的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的村民们都觉得很惊讶。多位村民联名签署证明书:“于海义平时表现好,老实本分,遵纪守法,团结邻居,石文镇百姓在此证明。”

辩护人

“于海义有伤残,不应苛求其精准反击”

媒体了解到,于海义已被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起诉书内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海义于案发凌晨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被害人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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