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七 )

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防卫过当的说法,于海义的辩护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提出诸多异议:

本案是否适用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系“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殷清利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属于行凶的范围。“行凶”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罪名,一般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从特殊防卫的宗旨出发,“行凶”必须是程度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本案被害人吕某虽未持刀具,但其在醉酒支配下,在被于海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在凌晨时分,实施辱骂、砸门入室等不法危害,已经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

同时殷清利认为,检察机关以对方未持刀具为由,结合死亡后果,认定防卫过当,较为片面,没有站在防卫人角度考量——深夜辱骂、砸门入室打人,此时于海义从睡眠状态惊醒,甚至只身着内裤应对,此时难以要求防卫人在处于紧张、恐慌的状态下还能理智、客观地判断其防卫行为的手段、工具及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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