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再审认定的债权人,却被江西县级市检方公诉为“诈骗”、“行贿”:一桩跨省借款纠纷案件的背后( 四 )

但是在两年后的夏天,事情却发生了变化。

根据高安市公安局2019年2月22日出具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高公(信)答复字(2019)10号,高安市公安局称:2016年7月4日,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高安市莲花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光辉报案,内容为:2011年3月,杨尚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一张不真实的借据起诉高安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导致法院错误判决、查封、冻结莲花公司店面、商品房(价值1700余万元)并划走300余万元现金。接到报案后,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当日受理初查,并派侦查民警邹岩等人前往义乌调查取证,在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协作下,调取了相关证据后,有证据证明莲花地产被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且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3日,高安市公安局正式立案。

2016年8月23日,高安市公安局将涉案的杨兴元、杨尚琴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9月7日,杨兴元被杭州公安抓获,第二天移送高安市公安局。

“高安市公安局在杨兴元案的立案程序上违反规定。”杨兴元的辩护律师、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志耕告诉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涉嫌诈骗罪案,与浙江高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杨尚琴诉莲花地产民间借贷纠纷案,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立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在前述涉嫌诈骗的案件中,并没有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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