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再审认定的债权人,却被江西县级市检方公诉为“诈骗”、“行贿”:一桩跨省借款纠纷案件的背后( 五 )

沈志耕表示,撇开其它问题不谈,依法立案是合法侦查的前提,违法立案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公务员在职经商

该案涉及的莲花地产,成立于2004年8月。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出售以及物业服务。2007年5月7日,也就是叶荣兴“资金紧张”时期,莲花地产进行了股权重组,饶光辉成为股东之一。

工商资料显示,不晚于2007年12月24日,莲花地产的法定代表人由叶荣兴变更为饶光辉。饶还以240万元作价持有莲花公司20%股权。

莲花公司的一份股东会决议亦载明,不晚于2009年7月1日,饶光辉斥资2000万元完成了对叶荣兴持有的莲花地产40%股权的购买,合计持有60%股权,成为莲花地产的实际控制人。

不过,这个继任的莲花地产实控人,似乎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杨兴元之子杨振华亦告诉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饶光辉在退休前,位至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副队长。

而一份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申请表则载明,1956年5月出生的饶光辉,实际上是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正科级的职员,履职时间为1974年12月—2016年6月。该申请表盖有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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