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黑暗面( 十 )

第三种监管思路的着眼点是更宏大的“社会公正”,方法就是迫使平台科技巨擘为开采“数据”买单,让它们向消费者支付所谓“数据红利”。

既然数据是“当代的石油”,那么,就像埃克森-美孚应当为开采地下的油气付钱一样,Facebook也理所当然地应当为开采数据而付钱。这是这一条监管思路的基本逻辑。自从阿拉斯加州发现了石油之后,它就成了这个冰天雪地的地方最重要的财政来源;挪威的情况也是如此,石油资源是公共财富,应当由全体民众共同受益,而非开发它的企业独占。“数据红利”的构想最初是硅谷技术专家杰伦·拉尼尔(Jaron Lanier)和经济学家格伦·韦尔((Glen Weyl)提出的,并受到了公民自由律师、斯坦福大学教授吉姆·施泰尔(Jim Steyer)的有力推动。

让收集和经营数据的平台公司向“生产”它们的民众支付经济补偿的方法有两种——

相对更符合市场公平的第一种是“谁使用,谁获利”,也就是让平台公司根据用户产生数据的情况直接向他们支付“酬劳”。但前文已经说到,这种方式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无论这些数据是主动还是被动生成,很少有人有意愿、时间、和能力跟踪自己生成的所有信息或估计其价值。即便有这样的人,也缺乏议价能力来从平台那里获得比较好的价钱,最后只可能是平台爱怎么给就怎么给。于是有人提出,可以建立一个所谓的“数据劳工工会”,通过抱团合作,集体谈判的方式维护用户的“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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