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黑暗面( 九 )

数据反垄断的原则无非是削弱互联网公司对数据的掌控力,赋予消费者(用户)对数据的更大控制能力。它可以通过提高透明度来实现,例如强制要求公司向用户公开它们掌握的关于数据的各种信息、使用前征得用户的同意、限制(禁止)“劝导式技术”的使用、对针对儿童的服务设置更多法律限制等等。

法律还可以借鉴专利机制,即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公司所掌控的数据采取保护,以维护他们的创新动力。超过一定期限后,这些数据就必须向市场公开并允许被分享。还有人呼吁,拆分Facebook这类掌握了过多市场权力的超级“巨无霸”,以实现更多的市场竞争……

不过,在当今的经济学界,主流的观点倾向于反垄断政策应当针对的对象不是市场垄断地位本身,而是滥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或竞争者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更强调竞争性(Contestability)。用这一条去套那些硅谷巨头,大概没有一家应该受到打压或惩处——它们自己都还是生机勃勃的“年轻公司”。所以,针对社会上要求遏制硅谷科技巨头的呼声,负责反垄断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总体上态度并不积极,它的观点是:互联网与数据反垄断问题在现阶段是一个很不明朗、因而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舆论所呼吁的监管目标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举例来说吧,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大范围的分享也许能有助于反数据垄断,但对于保护隐私权利却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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