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黑暗面( 七 )

硅谷科技巨头们确实也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来捍卫自己的商业模式:如果不收集数据,就不可能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况且,它们并未强迫(或采用欺诈手段诱使)用户使用自己的服务。

就连凭借产业组织和管制理论摘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让·梯若尔也承认,尽管我们可以大胆地对这些互联网大鳄们提出质疑,但在监管实践中,恐怕不能鲁莽地一刀切,“把孩子连洗澡水一起倒掉”,这其实也是GDPR引人关注的焦点。他还认为,让平台给予注册用户经济补偿的建议,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此外,如果用户过分强调对数据的掌控权,不让平台去“运算”和挖掘,那么这些数据实际上不会有什么价值,除非有第三方的中介数据公司介入。说到底,“掌握”数据不重要,重要的是“开发”数据。

如何对数据进行合理监管,并降服那些脱了缰似的平台公司?近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学术争论层出不穷,有一些已经进入实践层面的尝试和探索。一般而言,它们大多沿着下述三条思路展开——

第一种监管思路的着眼点是隐私保护,欧盟的GDPR主要遵循的就是这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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