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黑暗面( 八 )

2016年11月美国大选投票几天前,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曾出台一项规定,试图强迫宽带提供商在出售用户数据前必须得到用户许可。但这项规定后来被美国国会投票否决了。此举遭到了隐私权利保护社团的谴责,但国会的否决也是有它明显的道理的。况且,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现有的其他的一些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比如ECPA(电子通信隐私法案)——都已有涉及到这部分的内容。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孕育和诞生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平台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却可能成为全美首个对数字经济采取严厉管束的地方。据报道,加州已经通过的隐私法律要求企业允许客户选择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数据收集,并迫使企业就数据如何被使用和出售给第三方做出新的重大披露。它被认为是目前最高的数据保护标准,甚至可能比欧盟的GDPR更加严苛。

不过,如我在《如何定义“数据”的经济性质?》一文写到的,“隐私权”是一个本身就争议重重的概念。特别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它的重点其实是在于防范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第二种监管思路的着眼点是反垄断,这是原则层面最没有什么争议的,但它真的实施起来也相当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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