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新法变局:征收制度大手术 宅基地改革留想象空间( 九 )

但新法亦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入市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二是“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权登记三项权力均在自然资源部门。

杨一介指出,上述前提条件意味着规划是集体土地入市的关键,“接下来,整个规划机制、规划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他建议,规划改革应该配套进行,应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划机制,既要保证规划的相对稳定性,还要满足实践中生产经营的需要。

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在对《修正案》审议时曾指出,由于本次修订中没有对政府监管职责、入市税费等问题作出规定,与依法行政和税收法定的要求不相适应,建议下一步增加对政府监管职责、税费等问题的规定。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税费问题,《财经》采访人员在试点地区了解到的情况是,地方政府通常以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参与分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矫勇也指出,他曾到吉林、黑龙江调研,农民反映比较多的意见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以后,政府收取调节基金,各地收取的比例不一样,有的收得很高,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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