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新法变局:征收制度大手术 宅基地改革留想象空间( 七 )

但最终《修正案》仍然保留了“成片开发”的条文。对此,杨一介指出,“成片开发”的内涵应该是和其他几种公共利益的情形是一致的,对成片开发的内涵需要做一个等值判断,不应做扩大解释。

集体土地入市新机会

相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新版法律的一大突破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这体现在两处修改,一是删去了原来的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等内容,二是将原来的第六十三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一改原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表述。

仅从法律文本理解,新版法律的一处“删除”、一处“允许”,背后是政府对计划发展理念的转变。

《土地管理法》作为规制土地管理的上位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在上世纪80年代,国家政策允许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办企业和建设城镇,1985年-1998年期间,建设用地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的增量远远大于城市,整个国家的结构转变主要由乡村工业化推动。1981年-1994年,乡镇企业职工从2969.85万人增加到1.13亿人,到1992年时,乡镇企业创造的产值已占到工业增加值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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