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企业首份股权激励方案解读报告: 乐鑫科技突破50%定价限制、实施方式自主灵活( 六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

(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即与主板限制性股票类似,根据主板要求,股权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公司需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先授予登记的缺陷在于,若届时公司未达到激励条件或者激励对象离职,还会触发回购注销已授予股票的程序,较为繁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最大的变化是在股票授予时可以不进行登记,而是在满足了一定条件后,再登记给激励对象。在股票授予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激励对象后续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才分次获得并登记股票,从而不会产生登记后情况变化再回购注销的情况。乐鑫科技采用的是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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