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法》修订:为“新药特区”留下足够空间( 二 )
2001年,上一轮《药品管理法》大修之时,加上一条日后饱受诟病的条款:“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处理”。自此之后,省级以下公安、药监、质检部门在每一轮联合执法行动中,将海外代购未在中国境内合法上市药品的行为,都按照“进口假药”论处。18年来,中国是世界上极少数把“走私药”当“假药”的国家。直到本轮修法,袁杰表示,“假药”定义终于回归到药品功效上,而非药品来源上。最极端的个案是《我不是药神》原型的“陆勇案”。由于当时国内正规渠道进口的白血病靶向药“格列卫”价格过高且缺乏仿制药,陆勇从印度代购了廉价的仿制药回国,并按原价出售给病友使用(即未从中获利)。即便如此,陆勇仍然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检方起诉。
“陆勇案”揭示了患者个人、亲友及相关患者社群从海外代购已上市廉价药面临的巨大法律风险。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做出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然而,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对“个人自用”的具体用途,以及“少量”的具体剂量、“情节较轻”的具体尺度进行规定,需要国务院、国家药监局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至于超出个人自用范围海外代购未在中国境内上市药品,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如:杭州永珍万泰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批量进口“老挝丙肝假药案”),或者患者用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预计仍会受到新法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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