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重整带来哪些思考?( 七 )

破产可以由债务人提起,也可以由债权人提起,如由债务人提起,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破产条件。目前司法体系对债权人的权益给予一定保护,主要表现在债权人可仅仅基于债务违约这一个条件及相关证据就向法院提起破产诉讼,且获得法院受理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尽管盐湖股份尚未资不抵债,泰山实业依然可以欠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盐湖股份进行破产重整。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分为重整、清算、和解三种程序。相对于立即清算,重整给予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可能,因此更适合债务人本身经营仍有好转可能,只是财务负担过重出现违约,如果去掉一部分包袱后,经营情况可能出现实质性好转的情形,而清算则更适合债务人经营已经出现不可逆转的恶化、如果不立即清算偿债能力将继续下降的情形。

盐湖股份重整带来哪些思考?

回顾债券市场进入破产程序的违约案例,在申请条件方面,超日、天威、二重、桂有色申请破产时均已同时满足债务违约和资不抵债两个条件;大连机床合并报表未资不抵债,但母公司报表已资不抵债;东北特钢未披露最新财报,不确定是否已资不抵债。申请人方面,超日、二重、东北特钢和大连机床由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申请,而桂有色和天威由债务人自身提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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