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欧美征税权演变与政治文明( 四 )


1295年之后,在英格兰确立了这样一个法律原则,即“未经全体大主教、主教、教士、伯爵、骑士、市民及王国其他所有自由人的决定和同意,不得征收捐税(tallage)或贡金(aid)” 。尽管对间接税的征收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但是对任何直接税的征收,若未经王国各阶层的一致同意(common consent),都违背法律的字面含义 。此时,“王国的一致同意”(common consent of the realm)不再是一个模糊的表达,并且“同意”的表达也找到了其适当的组织机构,即由三个阶层的代表组成的议会 。注29围绕征税问题的斗争,体现了国王和人民正逐步认识到“自治”(self-government)的观念 。代议制税收估价中的适用,以及纳税人的义务基于其对于征税权和数额的明示同意的认识,意味着将地方利益集中在全国性议会里对于纳税人免受国王及其大臣的专断是必需的 。注30
同时,随着城市势力的增长,未经城市的同意,国王根本不能擅自征税 。当国王急需钱的时候,他只能召集市民代表与教士、贵族一起参加议会,以获得经济援助 。通常情况下,市民代表都站在国王一边,成为抗衡贵族权威的力量 。这就是欧洲的君主国里城市代表参与全国议会的起源 。注31
至14世纪末,英国的议会不仅在形式上具有了现代特点,而且获得了重要的权力和特权,包括批准征税的专有权 。注32到15世纪,平民院(the Commons)与贵族院(theL ords)在议会里平起平坐,立法和征税必须获得每一个院的同意 。此时,现代意义的两院制出现了 。逐渐地,平民院里汇集了全国的精英人物,他们一方面在议会里就税收课征投票表决,一方面又是地方上负责征税的管理人员 。就这样,在议会里的对征税的形式同意(formal consent)转化成了在郡县和自治市的事实同意(actual consent) 。当国王和议会就征税问题讨价还价时,他知道这种讨价还价将具有最终效力,因为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政治上讲,议会都有能力做出必需的决定 。注33
1674年,英国议会下议院通过了《遏制非法征税法案》,规定未经议会投票表决,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或王室特别津贴,王室顾问会无权传唤拒绝缴纳未经议会同意之税费的任何人;所有企图课征非法赋税或者强迫臣民缴纳非法赋税的行为,都构成叛国罪(high treason)——无论在当时还是在今天都是针对主权者的严重犯罪 。将绕过议会征税的行为定为非法,事实上关闭了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征税的大门 。这一法案看起来是防御性的,实际上对国王的特权有实质性的限制 。注34对国王绕过议会课征赋税的担心在很大程度上与怀疑其试图建立和维持一支常备军有关 。在“光荣革命”之前,宣战和关于战争的各种决策都是国王的特权,无需征得议会的同意 。议会担心国王借战争的机会扩大自己的权力,建立一支常备军或者职业军队,而这很可能使国王推行绝对主义统治 。注35
1688年,旨在限制王权的“光荣革命”爆发 。在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明确限制了国王的征税特权 。它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或供其使用而征税,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在“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征收未经议会授权的任何赋税,都将以抢劫罪论处,在上诉程序中,国王也无权对违法者赦免,尽管他可以对一般的指控和控告行使赦免权 。注36至此,议会获得了几乎无可争议的征税权,代议制也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 。
三、从“税收法定主义”到“税收宪政主义”
17、18世纪之后,代议制政体在许多西方国家确立 。这意味着,征税的权力基本控制在议会里,议会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征税的各项内容 。这种制度安排被称之为“税收法定主义” 。与国王恣意的征税权相比,税收法定主义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因为它使得税收的课征具有了确定性 。税收的确定性原则非常重要,因为恣意课征害处很大,正如休谟所说:“危害最大的税是任意征收的那些 。它们通常会由于征管工作而转化为对勤劳的惩罚;并且,它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比它们的负担本身更令人难以忍受 。因之,在文明社会中发现此类税收着实令人吃惊 。”注37在评论君主制下法国的税收制度时,他还指出:“在法国——最典型的纯粹君主国,最糟糕的权力滥用不是源自税收的繁多或者苛重,尽管它们超过了自由国家的标准,而是源自课税方法的高成本、不平等、武断以及复杂 。”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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