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欧美征税权演变与政治文明( 六 )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不仅在显而易见并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意义上,而且在更狭窄且对税收国家更加痛苦的意义上而言,都有其限度 。如果人民的意志要求越来越高的公共开支,如果越来越多的手段用在私人不生产的目的上,如果越来越多的权力支持这种意志,如果最后社会各界完全都被关于私有财产和生活方式的新思想所掌控,那么这个税收国家将自然前行,社会将不得不找到自利以外的经济发展动力 。这个限度一定能被达到,当达到的时候,税收国家将无法幸免于难 。无疑,税收国家可能有灭顶之灾 。”注43
事实上,“税收国家越接近这些限度,就会遇到越多的反抗,并丧失越多的其运转所需的能量 。为执行税法需要越来越大的官僚集团,税收稽查越来越具有侵略性,征税诡计越来越令人难以容忍 。”注44即使如此,借助于代议机关的征税权,现代民族国家在不断膨胀和扩张,不论是在民主政体还是在专制政体下,政府都成为一个巨大的税收机器 。“税收国家”通过攫取财富压制创造和活力,通过剥夺个人的财产,将其变成依附于国家而存在的可怜生命,最终丧失独立和自由 。
在这种背景下,必须超越“税收法定主义”理念,走向“税收宪政主义” 。也就是说,必须对代议机关的征税权进行限制,进行宪法上的限制 。实际上,赋税的征收总是面临着一个难以克服的悖论 。一方面,政府的有效运作依赖于税收,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存在,因而无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如果税收的课征不受到合理的限制,导致赋税滥征或者过重,人们的财产和自由同样会受到威胁 。注45也就是说,税收既可能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也可能摧毁权利和自由,即便是征税权掌握在代议机关手里 。
洛克曾经指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而保护人们财产的最佳方法就是确定这样一个原则,即未经人们的同意,不可攫取或者占有其任何财产 。即便是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也不能随意攫取或者占有人们的财产,事实上,常设议会的议员们倾向于认为,他们的利益与民众的利益迥然不同,因而总是致力于攫取民众的财产,以增加自己的财富和权力;这样的话,纵然有良好公正的法律设定议员与民众的财产边界,民众的财产依然无法得到保护 。注46
从法理上讲,对征税权的宪法限制意味着,人民高于人民的代表,人民的同意高于其代表的同意 。人民的代表制定的法律是普通法律,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根本法——宪法 。当然,从效力上讲,普通的法律低于根本法——宪法 。对征税权的宪法限制需要恰当的制度设计,以确保这种限制的有效性 。尽管也许有人主张对税率、税额等进行限制,但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限制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并且因缺乏弹性而无法适应社会的变迁,尤其是急剧的变迁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主张,对征税权进行程序性的宪法限制,比如提高征税法律的投票表决门槛等 。注47
当然,要想使这种对征税权的宪法限制发挥作用,必须依赖法院和司法的力量 。法官参与解决征税权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5世纪时,英格兰的法官们就已裁决过议会的法律是否可以废除国王免税的特许状 。他们不仅探讨了这些特许状自身的有效性,而且阐释了在类似情形下有效性的一般原则 。这展示了当时英国的法官和法院裁决宪法问题的能力和权威,体现了司法在宪政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注48后来,美国的司法审查传统将用根本法限制普通法律的观念发挥得淋漓尽致 。要想使宪法上对征税权的限制产生实效,应当赋予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让法院判断征税权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即进行违宪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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