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欧美征税权演变与政治文明( 七 )


四、现代政治文明要求的征税原则
以上税收与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考察表明,从根本上讲,税收是一个宪政问题 。征税不仅需要纳税人的代表同意,不仅需要法定,而且需要纳税人的同意,需要宪法上的限制 。也就是说,对于征税权的制约,需要超越税收法定主义,走向税收宪政主义 。这种理念上的转变十分重要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要符合现代文明要求,需要确立征税的一些基本原则 。
首先,征税应以必需为原则 。人们对税收现状的评论往往集中在税率的高低和税负的轻重上,认为税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税率过高或者税负过重,或者认为对一些人群而言税率过高或税负过重 。相应地,开出的药方便是降低税率,取消某些种类的税收,对某些人群退税或者减免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等 。毫无疑问,对于税率的高低和税负的轻重问题,可以通过横向(与他国)和纵向(与历史)的经验性比较,得出一个结论 。但问题是,衡量税率的高低和税负的轻重是否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也就是说,究竟税率多高(低)或者税负多重(轻)才算是合理的呢?或者说,到底政府征收多少税才是合理的呢?如果存在一个合理标准的话,那么这个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标准,讨论税率的高低或者税负的轻重是否有意义呢?
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征税的目的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征税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国家或者政府的存在 。那么我要接着问,国家或者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国家或者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孤寂、穷困、卑贱、残暴和短命的生活”,避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注49这种霍布斯式的回答,表明个人不是目的而是工具 。与这种认识不同,洛克、孟德斯鸠、休谟以及麦迪逊等人开创的政治传统认为,国家或者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国家或者政府存在的唯一目的 。
如果我们认同国家或者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话,那么对征税标准的讨论就可以转化为这样一个问题,即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需要多少税 。简单的考虑后我们便发现,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所需要的税收是很难确定的,因为在不同的条件下,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所需要的开支是不一样的 。比如,在战争时期,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所需要的开支可能远远大于在和平时期的开支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大致确定这样一个原则,即征税应当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所必需的开支为限,任何超越这一开支的税收都缺乏合理性 。
即便如此,也许仍有人觉得这个原则过于模糊,因为这里所说的“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究竟指的是哪些“自由”和“权利”,保护不同种类的“自由”和“权利”也许需要不同数额的开支 。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理解充满了歧义 。这里,我只想就两种类型的“自由”和“权利”进行简单的讨论,即“积极自由(权利)”与“消极自由(权利)”,因为这种划分在当今的理论界影响颇大 。根据伯林等人的看法,积极自由或者权利主要指所谓的“社会经济权利”,有时也被称之为“福利权利”,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而消极自由或者权利主要指“公民与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选举权”等 。注50
征税的原则,应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所必需的开支为限,主要是应以保护个人的消极自由和权利所必需的开支为限 。
其次,征税应以同意为原则 。面对政府税收的不断增长,尽管许多人关心的是如何延缓或者遏制这种增长,但是人们应当考虑一个更根本的问题,那就是,税收的课征是否获得了人们的同意 。只有获得了人们的同意,征税才具有合法性 。未获得人们同意的税收没有合法性 。这是自中世纪以来获得普遍承认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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