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赵清提供了在丁某处开据的购物发票 , 购物单记录 , 以及白酒实物 , 法院认定赵清在丁某的超市购买了四瓶高仿茅台酒事实是成立的 , 根据本规定 , 要是赵清的身份是作为“消费者”主权事实成立的话 , 是可以向丁某索赔三倍的赔偿金 , 或者索赔10倍的赔偿金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但是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但是法院并不认定赵清为消费者主体 , 并不适合索赔三倍的赔偿金 , 或者支付10倍的赔偿金 。
最终赵清提起上诉 , 理由以下几点 , 认定自己为消费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一审判决认定其明知涉案白酒为假冒茅台酒而购买 , 否定其消费者身份 , 缺乏依据 。 其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茅台酒 , 并未有经营行为 , 其也并不知晓茅台酒的防伪技术 , 无法在买酒时不借用任何设备就能对茅台酒的真假做出准确判断 。
其在怀疑买到假酒的情况下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 最后由茅台酒厂家鉴定人员鉴定后才确认是假酒 。 不能因为其有过几次类似诉讼就认定其不是正常生活消费 , 其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本案其主张惩罚性赔偿 , 符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 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裁判思路相一致 , 法院应予支持 。
但是 , 最终赵清的上诉被驳回 , 维持了原判 , 法院认为:
故赵清要求丁某支付其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丁某只需要退还购物款7480元即可 。
根据赵清多次以消费者维权名义进行诉讼的检索材料 , 可以认定赵清在明知涉案白酒为假茅台的情况下而购买 , 其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 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法定范围不符 , 亦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及立法精神相违背 。
(法院判决书)
司法实践中 , 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 一直存在较多争议 。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 , 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困扰审判人员的一大问题 。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 , 而是防患于未然 , 如何更有效地打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 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
【男子购买假茅台要求10倍赔偿,店家:“他真的不买,非要买假的”】对于此案件 , 大家觉得最后的判决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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