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扣车,一定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33万!


违法扣车,一定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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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扣车,一定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33万!


“违法扣车 , 必须赔偿我的经济损失33万!”湖南株洲 , 一退休大爷驾驶货车运输危险物品时 , 被交警查处 。 交警随即以《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过期为由 , 拘留大爷3日 。 事后却又以未带行驶证、驾驶证为由将车扣留 。 大爷申请复议未果后 , 告上法庭 , 索赔33万元 。

熊大爷69岁 , 从单位退休后 , 一直也没闲着 , 各种工作都干过 。 熊大爷听说开货车搞运输赚钱 , 于是买来一辆中型货车 , 并挂在一家具有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名下 。

某天熊大爷在拉着一车液氯(属于危险物品) , 在路上行驶时 , 碰巧遇到交警查车 。 交警发现车上只有熊大爷一个人 , 且《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已过期后 , 随即要求熊大爷联系公司派人派车到指定地点 , 将车上的危险物品卸载 。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 , 除司机以外 , 必须配有押运员 , 且《运输证》必须是在有效期内 。

可熊大爷却不愿意配合交警的工作 , 多次劝说未果后 , 交警部门为了安全起见 , 随即联系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 , 将熊大爷车上的危险物品进行转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 , 违反法律规定 , 运输危险物品的 , 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 。 据此 , 交警认定熊大爷当时在无押运员、运输证已过期的情况下 , 运输危险物品 , 属违法行为 , 但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轻微 , 因此对其处拘留3日的处罚 。 熊大爷被拘留3日后 , 以为这事就算过去 。 可不曾想 , 事后交警却又以当时熊大爷没带行驶证、驾驶证为由 , 把他的车给扣留了 。
熊大爷随即提出行政复议 。 未果后 , 熊大爷决定告到法院 , 请法院来为自己主持公道 。 注意!本案不是民事纠纷 , 而是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 适合的是《行政诉讼法》 。 再强调一点 , 这种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 。 即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其一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法院就会判定其败诉 。

【违法扣车,一定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33万!】本案熊大爷的诉求是 , 交警队需撤销扣车的处罚决定 , 并赔偿其因被扣车而造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33万元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 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 , 当事交警在查处熊大爷违法运输行为时 , 并未曾要求其出示行驶证、驾驶证 。 可其一方却在事后以此为由扣车 。

据此 , 法院认定交警队的扣车处罚决定 , 属于适用法律 , 依法应当撤销 。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 , 适用法律错误 ,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法院应当依法判定撤销 。

其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0条明确规定 , 已满60周岁的年长者 , 不得驾驶大中型等货车 。

具体到本案中 , 事发时熊大爷已经年满69岁 , 且属于无证运输 ,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 熊大爷本身就不能再驾驶大中型货车运输的 。

也就是说 , 熊大爷主张因扣车造成其无法经营损失的诉求 ,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因此法院驳回熊大爷这一项诉求 。

再次 , 经查明 , 涉案车辆被扣押时离法定强制报废时间 , 还有164天 。 即该车即便不扣押 , 164天后 , 也应当强制报废 。

最后 , 《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 , 依法判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 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赔偿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虽然交警扣车行为 , 不能认定给熊大爷造成了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 但仍应当酌情判定扣车行为给涉案车辆所带来的折扣费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定交警需撤销处罚决定 , 将车还给熊大爷 , 并赔偿熊大爷经济损失1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双方均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支持一审判定交警队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 , 目前涉案车辆已经到了强制报废时间 ,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交警无需返还车辆 , 但仍需赔偿熊大爷经济损失1万元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 , 交警部门对扣留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 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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