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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来偷海鲜触电身亡 , 反倒要我们赔140多万?”辽宁大连 , 一男子未经允许去海参养殖场钓海参 , 意外被养殖场上方的高压线电死 。 事后 , 男子家人将电力公司和养殖场老板告上法庭 , 索赔145万 。 近日 , 当地法院做出了判决 。
案发当天中午12点 , 男子林某骑电动车来到大连庄河荞麦楞海参养殖场钓海参 。 该处海参养殖场面积较大 , 其中4、5号场分别被承包给了李某、邵某经营 。
【“他来偷海鲜触电身亡,反倒要我们赔140多万?”】
因为是露天养殖场 , 无围栏封闭 , 李某进来时无人阻拦 , 其从12点一直钓到晚上6点 。 东北天黑得早 , 6点钟已经摸黑了 。 意外就在此事发生 , 李某挥舞钓鱼竿时 , 钓鱼线意外缠绕到了养殖场上方的高压线 , 李某被当场电死 。 巡逻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 。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 , 林某躺在4、5号场之间的坝上 , 其身边有一只断裂的鱼竿和装鱼桶 , 上空有电线 , 电线上缠绕着鱼线 。 120医护人员发现林某有电击伤 , 初步诊断为触电死亡 。 处理完林某后事 , 其家人将养殖场老板李某、邵某 , 以及当地电力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双方赔偿死亡赔偿金1010620元(50531元/年×20年)、丧葬费49406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6780元(34678元/年×20年÷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 , 合计145.8万元 。
一、法院组织对现场进行了勘察 , 查明以下事实:1、涉案养殖场面积较大 , 不具有围合管理的可能性 。 养殖场周边电线杆处均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 。 2、案发4、5号养殖场上方有10KV高压线 。 经测量 , 高压线距离养殖场地面高度6.5米 , 根据《电力行业标准》 , 1kv-10kv架设配电线路距地面高度要求为:居民区6.5米、非居民区5.5米 。 本案高压线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 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对于林某的死亡 , 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 养殖场承包者李某、邵某不承担责任 。 1、《民法典》侵权编第8章 , 专门就“高度危险责任”做出了规定 ,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 即哪怕行为人无过错 , 也要承担责任 。 其中1240条规定 , 对于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本案中 , 电力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 , 在无证据证明林某的死亡为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 , 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 2、海参养殖场并非开放式公共场所 , 且面积较大 , 无法通过物理封闭以制止外来人员擅自闯入 。 林某未经允许私自到养殖场钓鱼 , 养殖场承包者李某、邵某对此并不知情 , 因此二人对林某的钓鱼行为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故不应承担责任 。
3、死者林某作为成年人 , 对于在高压线下钓鱼具有极大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 , 其在明知案发现场有高压线、有警示标志 , 且非正规垂钓场所的情况下 , 在钓鱼过程中将鱼线触碰到高压线 , 最终导致其触电身亡 , 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和过失 , 应减轻高压线路经营者的责任 。 最终法院判决 , 电力公司对林某的死亡承担30%责任 , 赔偿林某家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元 , 精神损失费24000元 , 合计44.4万元 。
三、一审宣判后 , 电力公司和林某家属均不服判决 , 提起了上诉 。 1、电力公司认为 , 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 自己的电力线路高度符合要求 , 也设置了警示标志 , 是林某未经允许盗窃海鲜导致的触电死亡 , 完全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 , 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 即便出于人道主义要判决自己担责 , 自己也只愿意承担10% 。 2、林某家属则认为 , 电力公司和养殖场承包人应该承担70%责任 。 理由有2点:第一 ,林某进入养殖场全程无任何人阻拦 , 从中午12点到晚上6点 , 长达6个小时内无人巡逻、劝阻 , 说明承包人对养殖场管理不善 , 养殖场水深2米 , 且高压线纵横交错 , 属于高度危险场所 , 作为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 , 理应担责 。 第二 ,尽管电线杆设置了警示标志 , 但现场可见警示标识已经模糊发白 , 难以分辨 , 且位置错误 , 走在养殖场路边很难看到 , 说明电力公司属于管养维护 , 存在重大疏忽 , 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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