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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21岁的李女士酷爱跳舞 , 遂于今年5月份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一个舞蹈培训班 。 为了方便上课 , 随后李女士在舞蹈班附近租了一套单间 。 并与60多岁的房东租了一个单间 , 月租金900元 , 租期从今年5月24日开始算起 , 为期一年时间 。
随后李女士与房东张某 , 以叔叔相称 。 可不曾想 , 9月2日晚上 , 张某却给李女士发来一段不堪入耳的短视频 。 李女士非常害怕 , 不敢回复张某 , 张某也没有再发信息过来 。
李女士随即与闺蜜说起此事 。 当时闺蜜还和李女士说 , 可能张某是发错了 , 又无法撤回 。 因此李女士也没有再追究此事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几天后张某居然又主动发信息李女士说“你看完视频后怎么想的?一个晚上多少钱?你同意的话 , 给叔叔回复”等语音信息 。
李女士听到张某的语音信息后 , 非常确定那段视频 , 张某根本不是发错 , 而是故意的 。 因此李女士非常气愤地表示自己要退租 。
可张某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 , 拒绝了李女士的退租请求 。 随后李女士找来记者协商此事 。 可记者找到张某时 , 其却又以当时喝多了为由 , 认为其一方并没有违约 , 因此李女士的退租诉求是不合理的 。
李女士听完张某的解释后 , 立即报警求助 。
1、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 李女士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 , 李女士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李女士必须每个月准时交租 。 如若是因李女士一方的原因要退租的 , 那么李女士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
但如果不是因为李女士的原因而导致的 , 那就另当别论了 。 当然 , 不论是谁的原因 , 都可以协商解决 , 如果协商不了 ,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其次 , 法律明确规定 , 任何人不得发送淫秽、侮辱或其他信息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否则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所谓情节较重的 , 一般是指多次发送信息 , 且已经严重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形 。
换而言之 , 由于张某是第一次发不良信息骚扰李女士 , 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
最后 , 张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
从民法角度来说 , 任何违法行为都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 至于要承担什么责任 , 将视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确定 。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 , 违背他人意愿 ,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 , 该行为造成他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 , 侵权为还应当经济赔偿被侵权人 。
也就是说 , 如果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造成李女士严重精神损害的 , 其不仅要被拘留 , 还可能要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失费 。
或许张某已经知道其行为的后果 , 因此张某最终同意退一个房租及将押金退回给李女士 , 并与李女士解除租凭合同关系 。 民警见双方协商成功 , 也对张某从轻处罚 。
有网友表示 , 张某是房东 , 其出租房内应该不止李女士一个独居女性 , 因此该网友怀疑张某应该不是第一次 。 对此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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