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二 )


4、无罪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以其名义申请了信用卡 , 但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并非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 , 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实际使用卡人之间具有共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 不能认定有罪 。
参考案例: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3)莆刑终字第207号】
无罪判决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 恶意透支 ,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 信用卡持有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故意 。 行为人虽然以其名义申请了信用卡 , 但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并非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 , 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实际使用卡人之间具有共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 案发后 , 行为人在接到银行催收通知后 , 协助银行找到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 , 并尽自己的能力先归还一部分欠款 。 综上 , 原公诉机关指控和原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 , 故依法不能认定李某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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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罪裁判要旨:行为人申请信用卡时未提供正确的居住地址等 , 但其联系电话、身份信息是真实的 , 不能仅因其超过规定期限 , 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即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汇总】参考案例: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宜高刑初字第67号】
无罪判决理由:被告人李某某虽申请信用卡时未提供正确的居住地址等 , 但其联系电话、身份信息是真实的 , 且每月的透支款其均予以偿还 , 其在办理信用卡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其联系电话一直未变更 , 不能仅因其超过规定期限 , 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即推定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的罪名不能成立 。
6、无罪裁判要旨:银行出具的相关手续中没有约定该信用卡透支期限 , 银行电话催收记录也不能证明银行履行了催收告知义务 。 因此行为人虽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 , 但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
参考案例:刘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判决书【(2015)农刑再初字第2号】
无罪判决理由:通过公诉机关提供银行出具的被告刘某某信用卡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看 , 被告人刘某某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 , 也就是说此卡可“透支额度”为2万元 , 而被告人刘某某自使用此卡后并没有超过此透支额度 。 另外 , 银行出具的相关手续中没有约定该信用卡透支期限 , 银行电话催收记录也不能证明银行履行了催收告知义务 。 因此刘某某虽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 , 但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 不予支持 。
7、无罪裁判要旨:行为人虽为登记持卡人 , 但后将信用卡借给他人 。 行为人对他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不知情 , 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客观上也未实施恶意透支行为 ,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无共同的犯罪故意 ,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参考案例:吕某、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川0421刑初74号】
无罪判决理由:被告人王某以自己名义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将卡交由被告人吕某使用 , 王某为登记持卡人 , 吕某为实际持卡人 , 王某前期对吕某的恶意透支行为不知情 , 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客观上也未实施恶意透支行为 , 银行根据预留的信息对王某进行催收 , 是基于王某与银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但不能以民事法律关系替代刑法评价 , 王某与吕某之间无共同的犯罪故意 ,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不能成立 。
8、无罪裁判要旨:现无证据证实实际持卡人将透支未还情况、银行催收告知登记持卡人 , 登记持卡人并无透支行为及被催收 , 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
参考案例:潘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吉01刑终350号】
无罪判决理由:信用卡申请人虽为潘某 , 但其供称将卡借予于某使用 , 并相信其有偿还能力 , 因于某未到案 , 潘某是否与于某合谋或放任其透支钱款不清;银行工作人员证实该卡的实际使用人为于某 , 催收对象亦为于某 , 现无证据证实于某将透支未还情况、银行催收告知潘某 , 潘某并无透支行为及被催收 , 认定潘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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