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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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罪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认定银行二次有效催收的证据不足 , 导致此罪的构成要件齐备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 。
参考案例:赵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吉01刑终2号】
无罪判决理由:从赵某的还款记录来看 , 其自一直有还款 , 虽均未达到最低还款额 , 但从其授信额度及所欠金额来看 , 并非远低于最低还款额 , 其具有一定的偿还意愿;且其提出曾因交通肇事大额赔偿了被害人 , 导致无力偿还所欠信用卡欠款 , 而其交通肇事的赔偿时间恰在信用卡还款期限内 , 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排除该客观因素存在的可能性;因此 , 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另外 , 银行出具的催收电话记录显示 , 对赵某的电话催收结果大多为无人接听、空号状态 , 认定二次有效催收的证据不足 , 导致此罪的构成要件齐备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 。 综上 , 认定赵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 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
13、无罪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故意 , 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
参考案例:郑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1284刑初143号】
无罪判决理由:郑某的行为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郑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故意 , 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郑某虽然有透支行为 , 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 但不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 , 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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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葫芦
校正: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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