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400万元买了辆宾利跑车,开了两次,就放在地下车库没动了


女子花400万元买了辆宾利跑车,开了两次,就放在地下车库没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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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400万元买了辆宾利跑车,开了两次,就放在地下车库没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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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400万元买了辆宾利跑车,开了两次,就放在地下车库没动了】浙江杭州 , 赵女士花400万元买了辆宾利跑车 , 开了两次 , 就放在地下车库没动了 。 没想到的是 , 一名男子在车库里练摩托车 , 把这辆车撞了个洞 。

赵女士说 , 她在北京工作 , 因为摇不到号 , 就在老家杭州上了牌 , 车就停在杭州这边的地下车库里 。 停的时候 , 车才跑了2000公里 。 之后由于疫情 , 她一直没回来 , 车也一直没动 , 也因此只买了交强险 。








事发当天 , 是一名男子 , 借了小区一名租户的摩托车 , 在地下车库练车 , 没想到发生侧滑 , 把这辆宾利车的右前门撞出了个洞 。 交警认定 , 此次事故肇事男子全责 。

4S店说 , 维修的话 , 换门25万元 , 换前叶子板15万元 。 要是只做钣金需要3万元 , 但是这样会贬值25万元 。

肇事男子说 , 他只能补偿2万元 , 毕竟自己也不是故意的 。

赵女士认为 , 自己在事发小区花费1000多万元买了房子 , 就是看重小区的服务 。 现在出了这种事 , 小区物业应当负百分百的责任 。






而物业则说 , 他们只收取地下车库的服务费 , 提供的服务包括照明、清洁和巡查 , 没有保管车辆的义务 。 那名租户名下有车位 , 肇事男子进入地下车库 , 物业无权阻止 , 而事发时 , 车库内摄像头完好 。 所以物业认为与他们无关 , 建议赵女士按照交通事故主张赔偿 。



一、谁该承担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 , 可能承担责任的有三方:摩托车车主(租户)、肇事男子(练摩托车的男子)、物业公司 。

对于这三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我们来分析一下 。

1、肇事男子 。

这次事故发生在摩托车与停放的宾利车之间 , 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交强险不足的部分 , 由肇事男子进行赔偿 。

而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也就是2000元 , 超出2000元的部分 , 肯定首先是要由肇事男子赔偿的 。

2、摩托车车主 。

许多人说 , 出这么大事 , 车主肯定跑不了 , 但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也就是说 , 借车发生交通事故 , 原则上是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 , 车主只有在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时 , 才承担法律责任 。 而这个过错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 , 包括明知驾驶人没有驾照、醉酒、吸毒等情形 。






在这个事件里 , 目前交警认定肇事男子的过错是“未确保行车安全” , 没有认定他存在酒驾、醉驾、无照驾驶等情形 , 也没有认定
摩托车存在缺陷 , 所以恐怕摩托车车主很难承担责任 。

不过 , 如果这辆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 , 那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 , 就需要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了 , 也就是说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那2000元就要由摩托车车主赔偿了 。






3、物业公司 。

在这个事件里 , 物业公司是事发车库的管理者 , 对车库里面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

也就是说 , 赵女士的损失虽然是由肇事男子造成的 , 但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 , 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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