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外追逃手段及程序
目前 , 国籍追逃追赃合作机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 一种是依托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平台建立的工作机制 , 另一种是由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的双边工作机制 。
1.跨国追逃依托平台——国际刑警组织及“红通”
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成立于1923年 , 拥有194个成员国 , 以全球范围内国籍警务合作和打击跨境犯罪为宗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 依托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展开联合侦查 , 开展反腐败工作层面的警务信息沟通、情报分享 , 有力推动各国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 我国与很多国家建立了双边执法合作机制 。 比如2010年中国公安部与加拿大皇家骑警签署了《关于打击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 。 国家监委成立后 , 也与多个国家的反腐败和执法机构签订了反腐败执法合作备忘录 。
各国成员之间主要交流信息 :(1)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2)本案的基本情况;(3)本国警察机关已经掌握到的犯罪证据;(4)本国警察机关针对本案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
“红通”
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英文 Red Notice , 以下简称“红通”) 是国际刑警组织应其成员国请求发布的 , 要求其他成员国查找被通缉人员下落或者为开展引渡等执法行动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国际通报 。
红色通缉令一经发出 , 即在国际刑警组织属下的194个成员国生效 , 各成员国共同肩负缉捕在逃人员任务 , 对于请求国而言 , 红色通缉令的发出就预示着将本国司法机关对某一特定案件的管辖权临时授予被请求国的警察机关 , 即临时受托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行使对某一发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的拘捕权 。
在借助国籍警务合作这一途径成功追回被贪污的赃款后 , 请求国一般会将没收的财产中的一部分给予司法协助的相关国家作为补偿 , 这在一定程度上 , 对警务合作的开展起到良好的作用 。
国际警务合作流程
在国际惯例中 , 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主要由应然主体提出 , 具体的请求权限由国际公园或国内法进行规定 。 提出请求的方式有两种:如果两个国家之间不存在关于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成员国 , 在这对司法协助该条款没有保留 , 则需按司法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
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中 , 往往是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国际合作部门 , 通常为省公安厅、省监委相关部门按照所涉案件的类型 , 层报至公安部相关业务局 , 公安部相关业务局同意之后 , 由公安部该业务局报请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审批 , 后再向国际刑警组织呈送 。
图2:境外追赃追逃国际警务合作流程图
2.跨国追逃主要方式——引渡、缉捕、遣返、劝返
(1)引渡
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 , 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 , 将涉嫌犯罪人员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 。 目前 , 我国已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169项 。 引渡具有严格的的法律程序和限定条件:
双重归罪原则:成为引渡的理由 , 必须是请求引渡过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均认为是犯罪
根据引渡条约进行引渡:在双重归罪的基础上还需要两国之间签订引渡条约 ,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 被请求国没有将罪犯引渡回请求国的义务 。
被请求国根据请求国的证据进行审查:当请求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引渡请求之后 , 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初步证据 , 判断是否构成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双重归罪的罪行 。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 , 有三种例外情况不得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 , 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与引渡 。 但是对于政治犯的定义国际法上并不明确 , 在实践中会由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对政治犯的概念加以解释 , 以此判断被请求引渡的对象是否属于政治犯 。
本国国民不引渡:如果被请求引渡的人是被请求国国民(不包括具有永久居民权) , 通常情况下是可以拒绝引渡的 。
死刑犯不引渡:依据请求国法律 , 如果被引渡人很有可能判处死刑 , 被请求国通常会拒绝引渡 , 除非请求国做出承诺不判处死刑 。 死刑犯不引渡目前是我国在引渡双边程序中 , 面临的最大障碍 , 引渡不成功的原由多为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 但是 , 我国在2005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中就有相关承诺不判处死刑的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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