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赃追逃中的“法律博弈”——刑事案件实务研究(上)( 五 )


此外 , 有的地方以“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时间滞后作为阻却自首的理由 。 对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认定关键是要审查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 , “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时间只是认定供述自愿性的依据之一 , 而不是根本条件 。 而对于境外自首 , 更不应将“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时间作为认定要点 , 重点审查的是有无通过虚假陈述推翻主要犯罪事实 。
(3)从追逃追赃并重举措出发 , 积极退缴退赃退赔应当成为对境外在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认定自首的主要加分项
随着追逃追赃机制制度的不断完善 , “追逃追赃并重”已上升到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和创新举措 。 虽然境内退缴退赃退赔与自首关联性不大 , 但对于携带巨款、将财物转移境外的在逃人员 , 如果有赃不退、有款不赔 , 则难以体现其主动接受国内司法机关监管的意愿 , 形式上尽管符合自首的要件但实质上不符 。
【案例】百名红通人员”3号闫永明
闫永明不但主动回国投案 , 而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退缴违法所得 。 司法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 并予以减轻处罚 。 2016年12月22日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 , 判处闫永明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9亿 。
(4)从追逃追赃并重举措出发 , 积极退缴退赃退赔应当成为对境外在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认定自首的主要加分项 。
办案机关对外承诺 , 包括对当事人的承诺、对当事人家属的承诺 , 特别是中央主管机关对外国作出的量刑承诺 , 事关一个国家的信誉保证 , 事关国际社会和社会各界对规则的预判 , 事关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大局 。 如果侦查机关、调查机关对境外在逃人员或者其家属承诺只要境外在逃人员主动回国就认定自首 , 结果在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调查机关没有兑现承诺 , 或者因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原因没有兑现承诺 , 意味着增加了侦查机关、调查机关承诺的不确定性 。
在2021年“联合国大会反腐败问题特别会议”上提出了“四项主张” , 其中第四项就是坚持信守承诺、行动优先 , 全面履行国际义务 。 可见 , 在国际追逃追赃中信守承诺的重要性 , 不但是对国外的承诺 , 对国内的承诺也要落到实处 。
4.跨境追逃中的“量刑承诺”制度
我国的量刑承诺制度主要由《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 , 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 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 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 ,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 ,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 , 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 ”

量刑承诺的内容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 死刑不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刚性原则 。 在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废除死刑而我国还保留有死刑前提下 , 适时作出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 将有利于境外司法协作 。 承诺不判处死刑 , 既包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 其二是减轻处罚的承诺 , 指承诺对于被引渡、遣返人由法定的较长刑期减为较短刑期 。
有观点认为 , 尽管引渡和遣返性质不同 , 但由于遣返类似引渡 , 所以适用遣返时许多国家都参照引渡的一些做法 , 其中就包括量刑承诺 。 所以量刑承诺除了适用于引渡 , 也适用于遣返等追逃措施 。 另外在开展“劝返”工作方面 , 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司法解释 , 某些认定逃往境外人员自首的特殊标准尚未得到确定 , 在认定接受劝返这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和自首的问题上各地司法机关认定不一;在“劝返”过程中随意承诺或者时候不遵守承诺的情况时有发生 。 因此 , 量刑承诺不仅适用于引渡 , 在遣返、劝返等追捕方式中都有适用 。
虽然《引渡法》第50条规定了量刑承诺制度 , 但由于该条并没有规定量刑承诺的启动、运行、送达、兑现等程序 , 这不利于量刑承诺的开展 , 完整的法律程序还亟待建立 。 同时 , 对于量刑承诺是否兑现 , 也称为量刑承诺做出后滚珠的焦点 。 对此 , 《引渡法》50条规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 , 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通常认为 , 最高法院作出量刑承诺决定后 , 即对各级法院起到约束作用 , 但在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上级法院不能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前提下 , 下级法院能否按照量刑承诺严格审判 , 成为我们辩护和思考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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