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为向他人借款,将自己的奔驰车质押给出借人( 二 )



第二种是按照车辆抵押给李某的价格47.8万元计算 。

第三种是按照张某抵押给王某时候的价值387400元计算 。

而因为盗窃罪里的金额应该以行为人非法占有的金额计算 。 而这个案件里 , 张某如果偿还完387400元及利息 , 就可以取回奔驰车 。 所以 , 其非法占有的金额就应该是387400元及利息 。

最终 , 一审法院按照王某向张某实际交付的387400元以及盗窃所得的香烟和电脑来认定了本案的盗窃数额 。 并据此判决张某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宣判后 , 检察院认为原判犯罪数额认定确有错误 , 量刑明显不当 , 提出抗诉;张某亦不服原判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审理后 , 判决驳回抗诉、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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