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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南宁 。 黄女士经姐妹陆某建议一起去做美容 , 却惨遭姐妹杀熟 , 一天花费60000元 , 最后发现姐妹竟是店员 。
黄女士早在四年前就认识了陆某 , 平日里陆某对黄女士嘘寒问暖 , 被黄女士视其姐妹 。 在去美容的几天前 , 陆某在黄女士面前故意买了一张 2980元的美容套餐 , 并忽悠黄女士一起做美容 。
黄女士没经得起诱惑 , 便一起买了 。 没过两天 , 陆某便邀请黄女士一起去美容 。
到了店里 , 黄女士在不知晓价格也不知道美容材料的情况下 , 被催促着支付了30000元 , 店家也没开支付证明 , 就这样做完了第一次美容 。
第二次 , 黄女士被店员单独带到了小房间 , 店员将美容效果说的天花乱坠 , 就这样黄女士再次被忽悠着做了第二次美容 , 支付了30000元 。
两次美容下来 , 黄女士认为自己的美容效果远远达不到店员声称的效果 , 就向店员询问做美容时用的什么 。 店员称都是好东西 , 具体是什么让黄女士询问当时给她做美容的店员 。
后面黄女士去店里索要支付证明并询问自己做美容的过程记录 , 店员却支支吾吾地回答不上来 , 说负责这块的店员外出了 , 没办法提供给黄女士 。此时 , 察觉到不对劲的黄女士 , 查到自己视为姐妹的陆某竟是这家店的店员!
黄女士带人多次去店里询问支付证明和自己的美容记录表 , 眼看瞒不下去了才给黄女士出示支付证明和自己的美容记录表 。
黄女士发现 , 在美容记录表中有一份告知书 , 第一页的美容黄女士从未见过 , 签名也是假冒的 。
店家称 , 店内每天做美容的人多 , 可能当时漏签了 , 至于签名 , 应该是店员看告知书除了第一页都签了 , 就替黄女士签名了 。
【广西南宁,女子被朋友劝说,一天消费6万做美容后,发现朋友是该店店员】黄女士认为 , 这家店美容不规范 , 应该全额退款 。 经过协商 , 店家同意了黄女士的要求 , 承诺七天内退还黄女士60000元 。
有些人会疑惑 , 店家在黄女士美容前未告知美容用的什么和价格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黄女士的权益?
是侵犯了黄女士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店家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算不算是诈骗?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店家诱导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知并进行消费 , 不构成合同诈骗 , 如果店家只是作出了一定限度的夸大说服 , 只是一种夸大行为 ,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诱导行为不违法 。
那么 , 如果被店家诱导消费了怎么办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 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可提起诉讼解决 。
爱美固然是每个人的天性 , 但现实生活中各种套路层出不穷 , 拒绝盲目跟风 , 避免上当受骗 。
对于黄女士被姐妹邀请一起去做美容 , 却被杀熟60000元 ,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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