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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 , 刘先生出于好心 , 在路上花费400元购买了4箱海鲜 , 谁知回家后 , 发现购买的螃蟹、皮皮虾都是注水的空壳 , 里面什么肉也没有 。 于是 , 赶紧返回去寻找商贩 , 但是商贩已不知去向 。
刘先生说 , 他在路边遇到一卖海鲜男子 , 男子自称老板很久没有发工资 , 出来卖海鲜赚点零花钱 , 价格非常便宜 , 每斤40元 。 他出于可怜 , 就购买了十来斤 , 本来价格是500元 , 但是搞到了400元 。
刘先生还说 , 他购买的时候 , 摊贩给他打开一个海鲜 , 里面肉很多 , 可他回家后 , 就刷到一个视频 , 说是购买海鲜被骗的事实 , 和他的购买经过非常相似 。
于是 , 他立即打开购买的海鲜 , 发现里面全是冰 , 等冰融化后 , 发现空空如也 。 随后 , 刘先生通过添加的微信联系对方 , 但是已被对方拉黑 。 刘先生又到电话报警 , 警方让他去做笔录 。
刘先生说 , 他购买的时候 , 看到对方非常老实根本不向骗子 , 没想到竟然中招了 , 现在他发视频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骗子的手段 , 防止上当受骗 。
实际上 , 从刘先生的反馈来看 , 对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事欺诈的范畴 , 而是涉嫌诈骗罪了 。 民事欺诈和诈骗看起来非常相似 , 但是区别也很大 。
二者从欺诈目的来看 , 民事欺诈行为中 , 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但是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而实现的利益;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 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 , 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从欺诈行为来看 , 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是吹嘘夸大自身的履约能力 , 对合同的部分要素进行欺骗 。 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 在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的情形下 , 通过虚构自然事实或者扰乱他人价值判断 , 进而骗取他人财物 。
具体到本案 , 虽然看起来摊贩也给刘先生交付了海鲜 , 但是交付的海鲜里面根本没有肉 , 不能使用 , 换句话说 , 只是交付了一些海鲜壳 , 属于垃圾 , 根本不能用 , 涉嫌诈骗 。
不过单从本案来看 , 嫌疑人诈骗刘先生400元 , 数额较小 , 还达不到犯罪 , 只能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但是根据刘先生陈述 , 对方开着一辆车 , 拉着许多海鲜 , 那么说明对方欺骗的根本不是刘先生一人 , 二人许多群众 , 这些数额累加起来 , 商贩就涉嫌诈骗罪了 。
刑法规定 , 诈骗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他人财物5000元以上就属于诈骗罪的数额较大 。
【江苏淮安,刘先生出于好心,在路上花费400元购买了4箱海鲜】本案只要再找来十来个受害者 , 估计就可以查证嫌疑人犯罪事实了 。 因此 , 刘先生应该根据民警的建议 , 及时到派出所录口供 , 方便警方调查取证 。
最后 , 希望刘先生吃一堑 , 长一智 , 以后不要上当受骗了 , 同时 , 该案也提醒人们 , 路边购物一定要查看清楚 , 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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