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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刘女士最近在点外卖时 , 突然间发现两年前自己入住的酒店评论自己称 , 当晚刘女士带了几名男子回酒店洗澡才导致热水用完的 。 可刘女士当时明明是一个人入住酒店的 , 酒店这样说纯粹是在污蔑、诽谤自己 , 于是其准备向酒店讨要说法 。
事情是这样 , 两年前 , 刘女士通过网络平台支付69元 , 在火车站附近订了一个酒店房间 。 当时刘女士是一个人入住的 , 可洗澡时却突然发现没有热水了 。
次日刘女士退房时间是12时01分 , 却又被酒店工作人员以超时1分钟为由 , 要求多付10块钱房费 。 刘女士称自己是平台会员 , 根据会员权益 , 她可以享受至14时才退房的待遇 。 可她当时已经不想与对方理论了 , 直接就支付了10元超时费 。
【女子入住酒店没热水留差评,商家回复污蔑:你是带了几个男人进去用完的】
事后刘女士把自己的真实体验在订单下方配图留言了 , 并给酒店一个差评 。 可酒店工作人员却回复称 , 69元还想住什么酒店啊?有本事住旁边贵一点的酒店去 。
刘女士看到后立即向平台投诉此事 , 平台核实情况后 , 酒店的回复就删除了 。 可不曾想 , 刘女士最近点外卖时 , 却又看到了这家酒店对自己的评论 , 评论称“房间的热水本来是提供给两个人用的 , 可刘女士却带了几个男人回房间!”
随后刘女士在记者的陪同下 , 前往酒店讨要说法 。 可酒店老板称 , 他是刚接手的 , 之前的事他不知道 。 但刘女士一眼就认出两位酒店工作人员 , 就是之前的那两个人 。
随后酒店工作人员又称 , 事情太久了记不清了 , 也不知道是谁发的评论 。 最终 , 平台核实情况后 , 现在已经将这条评论删除 。
1、从情理上讲 , 如果超时半小时左右退房 , 酒店清洁阿姨只是调整一下清洁房间的顺序而已 , 实际上不会给酒店带来什么损失 。 因此会做生意的酒店 , 绝对不会以超时一分钟为由判定住客超时 , 并要求住客交超时费 。 否则 , 住客住一次恐怕就不会再来 。
从法律角度来讲 , 既然刘女士是平台会员 , 那酒店与平台之间就有合同规定 , 即会员定房间可以享受到14时退房的待遇 。 也就是说 , 酒店要求刘女士支付10元超时费 , 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 , 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后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2、刘女士支付房款入住到酒店 , 与酒店就形成了合同关系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酒店标价是69元 , 那么酒店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为刘女士提供服务 , 绝对不能形成合同关系后以收费太便宜为由而打折扣 。
换而言之 , 酒店可以标价169元 , 也可以标价369元 , 但如果定好了是69元提供哪些服务 , 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 。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对于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 , 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情形执行;没有约定就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 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
3、《民法典》第188规定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综上而言 ,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两年时间 , 但由于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 , 因此刘女士仍然有权要求酒店退回10元钱的所谓超时费 , 并承担违约责任 。
4、《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 ,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本法规定 , 侵害他人名誉权需承担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侵权责任 。 如构成违法的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治安处罚 。
也就是说 , 由于酒店的评论声称当晚刘女士带了几个男子回酒店房间 , 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 即已经侵犯了刘女士的名誉权 , 因此酒店应当承担上述民事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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