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杨某在酒店请朋友吃饭,让服务员上了4瓶茅台酒,付款18345元


北京,杨某在酒店请朋友吃饭,让服务员上了4瓶茅台酒,付款18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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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杨某在酒店请朋友吃饭,让服务员上了4瓶茅台酒,付款18345元


北京 , 杨某在酒店请朋友吃饭 , 让服务员上了4瓶茅台酒 , 付款18345元 。 谁知 , 事后经过鉴定 , 酒店所提供茅台酒为假酒 。 于是 , 杨某将酒店起诉到法院 , 要求10倍赔偿 , 法院这样判决 。

事情是这样的 , 案发当天 , 杨某请几名生意场上的朋友吃饭 , 害怕在外面买到假酒 , 就让酒店提供了四瓶茅台酒 。

谁知 , 喝了一瓶 , 又准备开另一瓶的时候 , 一位朋友说这酒的味道不正宗 , 大家就开始讨论 , 经过一番研究后 , 大家一致认为这酒确实是假的 。



于是 , 杨某将酒店老板叫过来 , 但是酒店老板坚称自己的酒是真的 , 双方发生了分歧 。 不过经过协商 , 双方一致同意对剩余的三瓶茅台酒进行鉴定 , 认为如果这3瓶酒是假的 , 之前喝的也是假的 。

后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 , 鉴定意见为:鉴定标的物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贵州飞天茅台酒 。

杨某为此还支付了6000元鉴定费 , 鉴定意见出具后 , 杨某要求酒店退款退货并赔偿10倍损失和鉴定费用 。

但是遭到酒店拒绝 , 酒店辩解这3瓶茅台酒不是他们出售给杨某的酒 , 当时与杨某协商解决时 , 没有仔细核对清楚 。

杨某没有办法 , 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 并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酒店提供的发票 , 发票上明确备注了四瓶茅台酒地校验码 , 该校验码与鉴定的三瓶茅台酒一致;



第二、现场照片 , 证明三瓶茅台酒瓶盖均未开启 , 外包装没有破损;

第三、酒店在发票上的备注 , 内容为:双方认可对涉案的3瓶白酒进行抽检 , 若该酒为真 , 则涉案的同批次购买酒品均为真 , 若该酒为假 , 则涉案的同批次购买的酒品均为假;

第四、第三方鉴定意见 , 内容为涉案茅台酒为假酒 。

酒店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 认可三瓶茅台酒是假酒 , 但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他们酒店对于茅台酒的采购、保管、使用等 , 具有严格的查验、登记制度 , 涉案茅台酒都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茅台酒 。 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 , 并不存在知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第二、根据他们调查 , 杨某具有多起在法院起诉的案例 , 换句话说 , 杨某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 , 而是职业打假人 , 以此牟利 , 不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三、经过他们调查 , 涉案茅台酒不是他们销售的 , 所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判定的依据;

第四、杨某从进店买酒到提出异议 , 一直在拍摄视频 , 不合常理 , 唯一解释就是杨某知假买假 , 因此 , 其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北京,杨某在酒店请朋友吃饭,让服务员上了4瓶茅台酒,付款18345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杨某与酒店虽未签订书面合同 , 但杨某在酒店购买商品 , 酒店向杨某出具发票 , 可以证明杨某与酒店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 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其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应属合法有效 。

第二、酒水属于食品 , 酒店作为销售者 , 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障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本案中 , 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写明鉴定标的物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贵州飞天茅台酒 。

因此 ,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 可以确认涉案酒水系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外包装及标识 。 酒店的相关辩解 , 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采信 。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 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因此 , 不论杨某是否知情 , 只要酒店明知其销售的是假酒 , 杨某就可以提前诉讼主张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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