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驾驶人覃某系旅游大巴的司机,在通过一路段时,因为未注意到限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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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 驾驶人覃某系旅游大巴的司机 , 在通过一路段时 , 因为未注意到限高标志 , 导致大巴车惨遭削顶 , 造成1人死亡、8人轻伤、5人轻微伤 。
据悉 , 覃某当时驶入的车道为小型车的车道 , 事发当时 , 覃某驾驶的大巴车上 , 共载有55名乘客 , 在客车车头上部与限高架相碰撞后 , 覃某某也未立即采取紧急制动 , 致使限高杆横切嵌入大型普通客车车身达860CM 。
事故发生后 , 覃某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来 , 并且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 一审法院认定覃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等从轻、减轻情节 , 遂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 覃某不服一审判决 , 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 。 目前 , 该案已判决生效 。 按照《刑法》规定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 , 主要分为三个档 , 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至7年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西桂林,驾驶人覃某系旅游大巴的司机,在通过一路段时,因为未注意到限高标志】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就本案而言 , 男子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 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且无能力赔偿的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 所以其刑期应当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本案中 , 考虑到男子有自首情节 , 所以最终对其基础刑期确定为三年 , 自首、认罪认罚减少30%以后 , 法院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也算是罪刑适当 。
最后 , 车祸猛于虎 , 通过本案 , 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 , 外出驾驶车辆时 , 一定要慎之又慎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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