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为送客户,一男子花28800元买了5箱五粮液


北京房山,为送客户,一男子花28800元买了5箱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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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为送客户,一男子花28800元买了5箱五粮液】
北京房山,为送客户,一男子花28800元买了5箱五粮液


北京房山 , 为送客户 , 一男子花28800元买了5箱五粮液 。 万万没想到 , 酒送到客户那里之后 , 他们说味道不对劲 。 将酒取回来之后 , 男子就到一个五粮液专卖店咨询 。 果然客户判断不假 , 男子非常愤怒 , 要求经营商店的公司退一赔十 。 公司拒绝后 , 男子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


原来 , 男子王某购买之前认识这个商店的店员 。 有了购买五粮液的需求之后 , 王某先从微信上向这个店员询了询价 。 确定有货之后 , 王某之后带着一个人来到了店里 。 见王某亲自过来 , 店员就给他每瓶便宜了20元 , 一瓶960元 。

见店员如此让价 , 王某没有犹豫 , 直接买了2箱 , 支付了11520元 。 拿到收据之后 , 王某就带着这两箱五粮液出了店门 。 十几天之后 , 可能担心这2箱五粮液不够用 , 王某又提前在微信上询问店员是否还有货 。 店员说有 , 第二天 , 王某又来到店里 , 以同样的价格买了3箱 , 王某又用支付宝付了17280元 。 之后不久 , 王某就非常开心地把酒给客户送了过去 , 希望能够将关系维系好 。 但还没有等王某设想完 , 客户就追来电话 , 说这些五粮液是假酒 。 王某不敢怠慢 , 赶紧将酒取了回来 , 直接来到当地五粮液的专营店核实 。 专营店的工作人员称 , 这是假冒自己公司商标的产品 。 王某非常生气 , 向客户道完歉 , 就赶紧质问店员如何解决 。 但店员一个劲地让王某把货带过来当面协商 , 一直没有说解决方案的事情 。



见店家如此态度 , 王某直接向当地市监局投诉 。 市监局也非常重视 , 立即介入调查 , 但结果却令王某大失所望 。 市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店涉嫌违法行为 , 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 拿到这个结果之后 , 王某自知通过私下的方式无法向商店索要赔偿 , 他便一纸诉状将经营商店的公司起诉至了法院 , 要求公司返还购酒款28800元、赔偿288000元 。
收到起诉状之后 , 公司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1.自己只向王某出售了3箱五粮液 , 并不是5箱 。 自己出售的这3箱五粮液也是正品 , 从来没有销售过假冒伪劣的白酒 。 2.由于自己并没有出售假冒伪劣的白酒 , 也就意味着没有对王某实施欺诈行为 , 更没有向王某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不用向王某支付10倍赔偿 。 3.即使王某所述属实 , 向自己购买了两次五粮液 。 王某时隔十几天再次向自己购买的事实足以说明他不是真正的消费者 , 不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 看到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之后 , 法院也是非常重视 。 审理的过程中 , 法院委托五粮液集团公司对涉案30瓶白酒进行了鉴定 , 结果显示这些白酒是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之后 , 法院就如下事实进行了认定:

1.王某是否与经营商店的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 。 司法解释规定 , 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 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尊重合同自由 , 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依法处理 。 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

在本案中 , 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 王某不仅提交了支付宝支付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 , 还提供了自己当时购买五粮液的视频资料 。 根据前述证据 , 足以证明王某从公司经营的商店购买了5箱五粮液 , 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

2.经营商店的公司是否应该向王某退货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在本案中 , 王某的本意是向对方购买正品的五粮液 , 但鉴定报告却显示那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 这说明经营商店的公司实施了违约行为 , 应该按照前述规定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

据此 , 王某有权要求经营商店的公司向自己返还购酒款28800元 。

3.经营商店的公司是否应该向王某支付10倍赔偿 。 法院认为 , 公司向王某出售的白酒系假冒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 该公司并没有恪守信用、依法经营 , 也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 明显属于欺诈行为 , 应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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